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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脂检察:“四大检察”融合履职守护公民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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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个人信息泄露已经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2021年民法典颁布,对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近期,米脂县人民检察院成功办理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案件,四大检察协同发力,融合履职,落实与行政机关的衔接机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

2021年,高某某等人为谋取不法利益,在给用户办理业务过程中,未告知用户情况,把用户手机卡插在自己手机上操作或直接使用用户手机操作,将用户实名办理的手机号码发送到指定微信群内,由群内专人负责操作注册料音、淘宝、京东、微信等各类网络账号,以此获利。在此期间,高某某为谋取更多利益,通过微信与上线达成口头协议:由高某某建立专门的接码群,并负责招揽本地代理商及工作人员,在群内出售手机号码以及验证码供他人注册网络账号,高某某从中抽成获利。案发后,公安机关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三人刑事立案,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融合履职 攥拳发力

检察机关收到案件后,案管部门按照《米脂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内部协作办法(试行)》内部线索研判移送有关要求,及时组织线索研判,初步认定该刑事案件涉及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犯罪嫌疑人除触犯了《刑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还触犯了《民法典》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同时涉及个人信息监管社会公共利益。于是,第一时间向第二检察部移送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形成了检察办案的第一次融合。

第二检察部受理案件后,及时与第一检察部座谈沟通案件基本情况,认定本案除了涉及刑事犯罪,还涉及民事公益诉讼,及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民事公益诉讼与公诉案件同步推进,形成第二次融合。

在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同时,检察机关还对行政机关监管单位履行监管职责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发出了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最终行政单位对高某甲所在通信公司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刑衔接 行政处罚

本案中对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但认为其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关于“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量和效果,维护司法公正”的要求,对参与侵害公民个人信息,但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人,及时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目前,公安机关已处罚到位,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并进行罚款的决定。

公开听证 成效较好

该案为米脂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公益诉讼案件。为确保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米脂县人民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员参与高某甲侵犯众多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听证会。

听证会上,不仅听取了听证员对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是否提起诉讼及诉讼请求的意见,同时,为全面呈现检察机关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履职作为,承办检察官全面介绍了该案件刑事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对行政执法机关履职作为的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情况等,开放性的听取了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履职的意见和建议。

讨论过程中,听证员表示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的同时,对新领域案件勇于先行先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适用刚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条款,对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删除存储的公民个人信息、公开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于法有据,符合时代发展和人民期待,应大胆适用,对案件的拟处理意见完全同意;对检察机关“四大检察”职能共同发力促进行业管理规范、行业监督到位,对检察机关案件办理的专业性和检察职能履行过程中的协同发力深表称赞;在对检察机关工作认可的同时,听证员对检察机关办理相关领域类案、检察普法宣传等方面提出新期待和新要求。

END




来源:第二检察部

文字:冯婷

编辑:杜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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